问题 | 行政处罚书送达方式有什么 |
释义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宣告后,应当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的书面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服从行政处罚决定,主要是以下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公告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受处罚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并由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送达;拒不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签字盖章,并在《服务退货单》上注明。申请直接送达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注意: (一)无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直接送达的方式; (二)收据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社会团体收款负责人签名; (三)受领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字; (四)受委托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将收据送交受委托人签字。接收;法律文件必须与服务返回证书一起送达。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申请应注意: (一)留置权送达的条件是被送达人拒绝签署法律文件; (二)收件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证书背面记载拒绝签字的原因和日期; (三)送达人和证人应当在送达返回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送达人住所的,视为送达法律文件; (四)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单位的代表以及其他证人不愿意在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如果送达文件在送达证书上有明确记载的,送达文件留在收件人居住地的,视为送达文件; (五)服务期在服务返回上注明的服务日期是服务日期。 (3)邮寄服务。登记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件困难时,也可以邮寄送达。在进行邮政服务时,应注意: (一)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邮寄送达; (二)邮寄送达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邮寄送达日期应附回送达证书。收到挂号信时显示的收讫日期与送达证书上标明的收讫日期不一致的,收到挂号信时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没有退还退票卡,收到挂号信时注明的收讫日期为送货日期。 (4)公告已送达。交付公告是最后一种交付方式。在发布适用公告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当无法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时,应提供公告的申请; (二)公告应送达收件人。原居籍的公告亦可刊登于公开发表的报章,互联网及其他媒体; (三)自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后 (四)视为送达; (五)登记管理如果机关采用公告的交付方式,原因和通过应记录在案件档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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