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警惕企业的逼迫式辞职法 |
释义 | 某企业因效益下滑,决定裁减一部分员工,考虑到经济补偿金数额将非常巨大,该公司便动起了歪心思,将这些员工全部下放到外地市场,由于要自负盈亏,工作上又不加安排,加之工资待遇要低得多,一些员工考虑到如此下去,恐怕连坐火车的钱都赚不回来,只好申请辞职,企业自然高兴不已,爽快答应并为其迅速办理了离岗手续。 逼迫式辞职除使劳动者难以得到补偿金外,还使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救济金。根据国务院第258《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第二条即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于是劳动者自己辞职,因此企业就会以此条款为由拒缴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 一些企业逼迫员工自动辞职的招数主要有“调离岗位法”、“下放基层法”、“降低待遇法”、“长期出差法”、“明升暗降法”……有道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一些劳动者明知企业想方设法逼迫自己就范,可由于处于受管辖地位,只有受人宰割的份,实在扛不下去了,只好辞职走人,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权益受损,却无可奈何。 对此,法律咨询网小编认为,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损时,应懂得搜集有利证据,揭穿企业真实目的,并及时向上级部门举报,而劳动部门也应该切实注意到劳动者这个弱势群体,对于企业玩弄的逼迫式辞职法应有个清醒的认识,主动出击,坚决打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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