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害人参与减刑假释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被害人参与减刑假释的申请程序是指被害人在接到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后,认为减刑假释裁定有错误,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的程序。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害人的申请确实有理由,原来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那么应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该种情况下的被害人参与,应属于决定程序。而这里的申请程序仅仅是指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正式审理之前,对被害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的程序。这种程序目前的运作方式,呈现出行政性特点。法律对被害人的参与权也仅仅作为公民的一般民主权利对待。笔者认为,应在完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来设计被害人的参与程序。具体如下: 1.提交申请程序。 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认为罪犯不具备法定减刑假释情形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同意撤销对罪犯的减刑假释裁定的方式、方法、步骤等。该程序的启动者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程序的启动方式是,由有权申请的机关和个人,以书面的形式,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定后的1年内向法院提交撤销对罪犯的减刑假释裁定的申请。 2.通知有关人员出庭程序。 法院在开庭十日前应将申请书的副本送达检察院、被害人、行刑机关或者已被释放的罪犯,并告知开庭的时间,如果被害人、行刑机关以及已被释放的罪犯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到庭的,可请求法院延期审理。法院在被害人需要法律援助时,应为被害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以保证被害人的有效参与。 3.法院审查程序。 该程序的审查主体,视罪犯的刑期不同而不同。对于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该向服刑地的中级或者高级法院提出;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应该向当地基层法院提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人)的,向执行机关所在的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提出。该程序的审查内容,是审查被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确实没有法定应当减刑或者可以减刑假释的情形。对于审查需要确定的事实,一般应该由主张-方举证。被害人取证如果需要检察机关的帮助,检察机关应无条件的帮助,不过被害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据的线索。 4.审查救济程序。 各方接到法院的裁定后,如果不服,有权在接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应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检察院的抗诉应以充分理由为限。二审法院应当在接到上诉书的20日内审结。如果生效裁定撤消了原来的减刑裁定,罪犯已被释放的,那么执行机关应按照新裁定将罪犯收监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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