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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在我国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最主要的就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交通事故伤残的评定,因为只有在这两者都进行完了以后才能进行交通事故的理赔,今天小编要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相关内容。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我相信大家通过上述文章的阅读都应该知道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时间的相关内容了吧,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使您走出您目前生活的困境,在我们法律咨询网站还有很多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同时您也可以详情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们为您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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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4: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