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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西交通事故多个伤残如何计算?
释义
    关于多个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规定了多处伤残者得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方法,即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最高处得伤残赔偿指数(Ih)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Ia,i)。该计算方法中,只规定了伤残赔偿指数不得超过100%,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不得超过10%。为便于操作,关于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及其之和(∑Ia,i)的确定,采用以下方法:
    (一)伤残者有两处伤残的,另一处次伤残,6级以下的Ia值为8%,五级以上的Ia值为10%。
    (二)伤残者有三处以上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Ia,i)为10%。
    (三)多处伤残者有一处为1级的,不再计算Ia值。
    (四)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Ia,i)不得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不得超过100%。
    通俗的理解为: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最高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伤残赔偿指数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已有明文规定,但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却没有规定,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造成人民法院在确定多等级伤残赔偿金时标准不一,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人员计算出的赔偿金出入很大。
    一人有5处伤残,等级分别是:3级、4级、5级、6级、7级。 3级:伤残赔偿指数为80%,4、5、6、7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不能超过10%,超出的按10%计算。故伤残赔偿指数与各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不能大于90%。
    如某人伤残三处,分别评定为六级,七级和九级,在交通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对方承担70%,则他的赔偿额为:实际赔偿额等于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70%×(几个伤残等级最高一个六级的伤残赔偿指数50% 七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注: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小于等于10%)
    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方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适用的标准是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5-1992(以下将该标准简称为"GA35-1992")。起,则开始适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02(以下将该标准简称?quot;GB-2002")。 GB-2002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了GA35-1992。至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GB-2002是伤残评定工作适用的新标准。这个新标准是在充分总结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GA35-1992的执行经验和吸收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该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十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数学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在GB-2002实施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GA35-1992对多处伤残的情况是进行综合评定的,不能全面反映受害者综合伤残程度。在GB-2002实施后,对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后,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这样评定的好处在于更准确反映受害人的受伤程度,在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上更科学更合理。
    可以看出广西省在交通事故多个伤残如何计算赔偿的方式上面做出了相应的公式,在多个伤残情况发生,我们国家规定的并不是按照所有的伤残加起来进行计算赔偿,而是将一个伤残和其他伤残的百分比来做出赔偿,这一点是需要我们多加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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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