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承担确定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
释义 | 劳动争议通常由劳动者提起。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引发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劳动争议,主要证据有六种: 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二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 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五是考勤记录; 六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又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对于你提出的“谁承担确定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问题,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上文中已经解释了,劳动关系确定的时候,只要能够拿出这个工作牌的,那么就可以直接的进行证明了,或者是用人单位的招工表也是可以的。你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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