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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劳动关系
释义
    一、单位能否与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禁毒法》第38条、第47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吴某吸毒成瘾,在接受社区戒毒期间仍然吸毒,符合实施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
    (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把吸毒和被“强制隔离戒毒”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实施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第2条规定:关于职工被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戒毒期间是否算旷工或事假,以及能否予以除名或辞退,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二、被强制戒毒人员的待遇
    1、给与戒毒康复治疗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2、参加劳动的领取劳动报酬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3、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4、治疗其他疾病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5、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6、接受探访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7、外出探亲
    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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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3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