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岩土工程勘察合同的订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明确合同主体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确定合同形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勘察合同的订立 依据示范文本订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时,双方通过协商,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在相应条款内明确以下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发包人应提供的勘察依据文件和资料 (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5)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委托任务的工作范围 (1)工程勘察任务(内容)。可能包括:自然条件观测;地形图测绘;资源探测;岩土工程勘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评价;模型试验等。 (2)技术要求。 (3)预计的勘察工作量。 (4)勘察成果资料提交的份数。 (三)合同工期 合同约定的勘察工作开始和终止时间 (四)勘察费用 (1)勘察费用的预算金额; (2)勘察费用的支付程序和每次支付的百分比。 (五)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的现场工作条件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可以在合同内约定由发包人负责保证勘察工作顺利开展应提供的条件,可能包括: (1)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 (2)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 (3)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 (4)平整施工现场; (5)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六)违约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2.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约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以上即为岩土工程勘察合同的订立的详细规定。希望有拟定合同需要的相关建设单位可以严格地遵守合同订立流程,积极准备相关材料,顺利地开展勘察项目。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相关单位切不可弄虚作假,避免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如果您对此话题存在问题,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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