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城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原来城市规划落后的原因,导致现在在城市的发展种不得不面临着拆迁征地等问题。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各地方政府必须依据中央政府的规定,作出符合本地的拆迁征地工作的标准文件,并向社会各界公布。那么,海城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小编为您准备了相关资料。 关于海城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0〕22号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省、市要求,我市确定了海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将有关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除外)待鞍山市政府制订具体补偿办法后执行。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7日起执行,凡过去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2010年1月7日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含2009年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海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通过海城市颁布的拆迁征地补偿通知,我们可以了解到,海城市按照不同的用地类型,对征地补偿的系数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该通知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补偿数额,很多数据都是参考鞍山市的标准进行补偿。所以,如果大家想要知道具体的补偿标准的,可具体咨询当地国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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