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布文号:劳人劳(1987)18号 近几年来,随着乡镇经济的发展,有些地方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劳动法规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擅自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严重地影响他们的学习和身心健康。使用童工,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所不容许的违法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坚决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当工人。 二、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要报当地有关部门(城市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农村报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三、劳动部门要检查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用工情况,发现有招用童工的,要立即责令其清退,妥善安置;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和《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对让适龄少年、儿童辍学当童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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