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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模板有什么内容
释义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处理后,最终解决完后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模板应该怎么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判决书应包含当事人信息,交通事故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基本内容。下面法律咨询网带您一起看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xx省xx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新民一初字第xx号
    原告甲,女, 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县人,住xx县xx镇x村xx号
    被告乙,男, 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县人,住xx县xx镇xx
    被告丙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单位主任。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地址:xx市西xx区x道xx号。
    法定代表人闵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甲诉被告乙、丙单位、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的委托代理人xx、被告乙、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肖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丙单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9日,被告乙驾驶赣xxxxx号小车,在xx市中山路“xx”鞋业店将原告撞伤,交警大队认定,乙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后原告住院治疗27天,花费医疗费14330.61元。赣xxxxx号小轿车所有人为丙会办公室,同时在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投保了一份强制险及一份保险金额为20万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47769.49元。
    原告甲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不负责任,被告负全责;
    3、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3张,证明原告不构成伤残,后续治疗费6000元(定期复查及对症治疗费2000元、康复治疗费4000元),自受伤之日起计算休息期为6个月,营养期及护理期为3个月,鉴定费1250元;
    4、出院小结(xx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2次共20天、xx县人民医院住院一次共4天)、住院发票、门诊收据、用药清单,证明原告花去医疗费14330.61元,共住院24天。
    被告乙辩称:
    1、本次事故发生属实;
    2、我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不计免赔率的商业险,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
    3、对原告提出的上述证据无异议,我不同意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辩称:1、保险公司不承担原告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部分;2、原告诉请过高,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诉讼费及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4、对原告证据1、2没有异议;对原告提出的证据2司法鉴定书的三性均有异议;对三期有异议,认为后续治疗费过高,且三期的时间过长,并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对鉴定发票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我公司不应承担;对鉴定收据有异议,认为应该提供国家正式发票;对原告提出的证据3中的用药清单及治疗费、门诊收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应该扣除部分非医保用药,且对改动的收据不予支持;交通费由法院酌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9日,被告乙驾驶车牌为赣xxxxx的小轿车在xx市中山路“xx”鞋城门口路段由东向西逆行撞到正在该路段同方向步行的行人甲,造成原告甲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xx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在该院先后治疗共计20天,花去医疗费6522.47元;曾中途转入xx县人民医院治疗4天,花去医疗费3431.22元,共住院24天,花去门诊检查费4377.17元,其中有三张收据(共21元)有改动情况,共14330.61元,并由被告乙垫付。本次交通事故经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xx大队认定为被告乙负全部责任,原告甲不负责任。原告的伤情经xx正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甲不构成伤残,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期为6个月,营养期及护理期均为3个月,后续治疗费6000元(定期复查及对症治疗费2000元,康复治疗费4000元),鉴定费为1250元。
    另查明:赣xxxxx号小车的驾驶人为被告乙,实际所有人是被告丙,被告乙是该单位的司机;该车在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期内。
    再查明:原告甲已经满十八周岁;庭审中,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对原告的非医保用药、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属实,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xx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责任划分适当,该份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依据认定书,被告乙对原告甲的损害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赣xxxxx号小车在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期内;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按照事故划分责任比例承担。故原告甲的损失由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赔偿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医疗费提出应该扣10%的非医保用药,该扣除部分由被告乙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的说明;未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被告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将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的非医保费用免赔条款告知被告丙会办公室,所以该非医保费用免赔条款对其不产生效力,10%的非医保费用不应该予以扣除。原告诉请的交通费,虽未提供相关票据,但本院根据原告住院情况及伤情酌定为700元;原告的门诊收据中有三张收据(共21元)有改动情况,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不应该采信,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对原告的司法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并参照“xx省2011年度统计数据”,现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分别认定如下:
    1、医疗费:14309.61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24天×50元/天=1200元;
    3、营养费:90天×20元/天=1800元;
    4、后续治疗费:6000元;
    5、鉴定费:1250元;
    6、误工费: 2424.33元/月÷30天×180天=14545.98元;
    7、护理费:2424.33元/月÷30天×90天=7272.99元;
    8、交通费:700元;
    上述1-5款项共计24559.61元,由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超出部分14559.61元,由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上述6-8款项共计22518.97元,由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全额赔偿。
    综上,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应赔偿原告47078.58元,因被告乙已经垫付原告甲的医疗费14330.61元,故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甲32747.97元,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应支付被告乙14330.6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32747.97元;
    二、由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支付被告乙14330.61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4元,由原告承担192.41元,被告承担801.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民事纠纷案件,里面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划分和民事赔偿问题,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属于双方调解合商一致后达成的方案,关键的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数必须详列清楚。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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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