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中标后能否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 |
释义 | 1998年2月9日水利部修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明确:投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招标书的要求,主要应包括: 1.投标书综合说明,工程总报价; 2.按照工程质量清单填写单价分析、单位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总造价、三材用量; 3.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选用的主体工程和施工导流工程施工方案,参加施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数量、型号清单; 4.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组织保证和技术措施; 5.计划开工、各主要阶段(截流、下闸蓄水、第一台机组发电、竣工等)进度安排和施工总工期; 6.参加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 7.工程临时设施用地要求; 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个别内容不能接受者,允许在投标书中另作声明。投标时未作声明,或声明中未涉及的内容,均视为投标单位已经接受,中标后,即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违背招标文件的附加条件,或在中标后提出附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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