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
释义 | 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具有非法占有公款挪作他用的目的。但其主观上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三)客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因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 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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