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原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对部分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可以将审查结果发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他们也可以自己进行调查。补充调查须于一个月内完成。时间是有限的。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他们可以认为,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据收集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要求其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限于两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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