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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租房屋要注意什么问题
释义
    出租房屋要注意什么问题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首先,房屋出租人应为房屋所有人,因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享有该房屋的收益权。如果是受房屋所有人(房屋产权人)的委托代其出租房屋的,应出具房主的书面委托书;如果是转租,则应当事先征得房主的书面同意,否则,非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同即为无效,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将已购公房出租,且未办理产权证,房主可以从单位开具相关证明。
    其次,由于购房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应将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上缴。但目前按有关规定,暂时仍是按私房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再次,房屋有下列问题就不能出租,否则即是违法租房。
    (一)凡新建住宅,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赁许可证的情况下房子不能出租;
    (二)不具备“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子不能出租;
    (三)产权共有的,在共有人意见不一致或产权权属有争议的房子不能出租;
    (四)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不能出租;
    (五)租用房管部门的公有住房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管房房屋不能出租;
    (六)未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现住的全部或部分房屋出租;
    (七)已经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人权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出租;
    (八)未经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或是私自建造的“无证房”不得出租;
    (九)有倒塌危险的破旧房屋或临时建筑不准出租;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最后,出租房屋时对于承租人房东也应该慎重选择,例如有没有稳定的职业,有没有不良的嗜好等等。由于每个人的判定标准不同,且情况较为复杂,具体问题还想房东自己进行判断。
    房东什么时候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之后,承租人便享有了房屋的使用权,是不是就意味着房东对房子的使用没有任何过问的权利呢?当然不是。事实上,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一些法律知识。在实务中,除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一些特殊的司法解释在规范着租赁关系,因此当事人应该多家了解,必要时咨询律师。若您还有疑问,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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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3: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