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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市房本土地使用权具体是什么
释义
    天津市房本土地使用权具体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基本规则如下。
    1.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管辖。它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的管辖相同。
    2.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应提交的材料。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除提交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相同的材料外,还有以下几种:
    (1)关于转让人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正本;
    (3)土地使用权证件及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本。
    3.对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审查。公证处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
    (2)当事人的办证目的。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内容应包括:
    ①当事人双方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②转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
    ③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
    ④被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其他地上物、附着物;
    ⑤地上物及其他附着物是否转让的规定;
    ⑥转让期限;
    ⑦转让金数额及支付的币种、方式、时间;
    ⑧违约责任;
    ⑨其他事项。
    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的过程中会处于不同的区间,因此只要自己按照有关的规定就可以合理的处置,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自己的土地使用权的办理足够及时,这样自己利益维护才会及时的得到支持,因此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按照有关的规定的及时的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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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