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是:《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适应国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依法将军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遵循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科学论证,精心组织,注重效益,不得损害军队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在保证部队战备、使用和长远建设需要及确保军事秘密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军事禁区、保密要求高的单位和军事禁区附近、自己有能力开发的土地和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严禁转让。非开放地区(含已对外开放县、市辖区内尚未批准开放的沿海岛屿)的军用土地不准对外商和港澳台商转让。 二、主要内容 第六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包括: (一)整宗空闲的土地; (二)可以划出单独管理的营区边角土地; (三)独立院落危旧房占用的土地; (四)被列为城市规划改造范围内的土地; (五)被列为开发区、经济特区的农场、马场和企业化工厂等用地; (六)其他可用于开发的土地。 第七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一)招标; (二)协议。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保证地价的公开、公正、公平,采取协议方式的转让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价。 第八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类型: (一)土地转让; (二)利用土地与地方合作建房; (三)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四)其他类型。 第九条 转让军用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第十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下列用途确定最高年限: (一)居住用地不得高于70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不得高于50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不得高于40年; (四)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不得高于50年。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对军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涉及到军用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应当坚持军用土地的保密性来进行考虑,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是不构成军事基础设施安全危险。具体的转让程序和相关管理规定应当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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