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拆迁法律程序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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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 鄂尔多斯律师 娄底律师 德州律师 海口律师 资阳律师 叙永县律师 锦州律师 张家界律师 秦皇岛律师 近几年,为了加快城市建设、进行城市拓展,政府征取了大量土地,与之伴随的就是征地拆迁问题,这一直是人们普遍关心的焦点。然而在此过程中所引发的一系列矛盾与冲突,危害到社会的稳定。接下来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征地拆迁法律程序的知识,请大家阅读! 一、征地拆迁法律程序 “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进行实施 1、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实施征地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实施征地单位对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地上附着物等作进一步核实后,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二、相关法律法规 1、《宪法》第10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所谓的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广义的还包政府招商引资用地或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都可以的公共利益的目的。 2.、《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47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综上所述,征地拆迁及土地安置补偿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由于涉及利益众多,引发一系列的征地拆迁问题,甚至引发不安全事件,现行城市房屋拆迁存在拆迁安置补偿不合理、征地拆迁不符合法律程序等问题急需解决。以上就是征地拆迁法律程序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榆林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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