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董某某组织他人高考作弊,组织考试舞弊怎么量刑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15年高考前夕,因儿子成绩不好,鞍山家长董某联系到了一卖答案者,对方称“4科5万元”。董某给儿子购买英语答案,同时帮另一名女考生购买答案。交给对方2万元定金后,卖答案者给了董某作弊设备。 2015年6月8日,就在董某准备帮儿子作弊时,巡逻警察发现了无线电发射信号,一路追查将他和另一对帮助孩子作弊的家长控制住。随后,卖答案团伙中的董某斌、袁某某、董某备、王某仁落网。 [法律解读]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某等10名被告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高考中实施作弊,违反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严重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考试制度,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该罪的特征: 首先是处罚范围广。不仅处罚组织作弊、帮助作弊(所有为实施作弊而租房租车、发送材料、传输相关物品的行为),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人);除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外,还处罚组织考生家长或老师集体作弊的行为;不仅处罚组织作弊的无业人员,还处罚与作弊团伙相互串通的教育行政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第二个变化是处罚力度加大。周*权指出,对作弊器材的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入刑,但该罪的法定刑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九将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规定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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