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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释义
    2014年1月,腾冲“三坊四合”工程项目部将架模工程承包给贵州兴仁人熊某,熊某在腾冲召集工人做架模工程。2015年12月工程结束,熊某收到建设方支付的86万元工程款后离开腾冲,拖欠3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0万元。
    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相关部门组成清欠小组多方联系熊某,但均未找到。2016年5月18日,人社局对熊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在“三坊四合”工程项目部张贴告知,但熊仍然踪迹难寻。
    2016年9月27日,腾冲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对熊某进行网上追逃。12月27日,在贵州省兴仁警方的协助下,民警成功将熊某抓获。此时的熊某依然在老家承包工程,并于11月份刚订购了一辆奥迪轿车。
    民警已协调熊某家属到腾冲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宜。
    劳动纠纷律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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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2:3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