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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的通知是什么
释义
    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的通知是什么
    按实际情况,刑法修改案九并没有对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认定进行确定,请自行按实际情况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25法发[1995]23号)
    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状态。
    相关知识:
    各地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资金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2)105号
    【发布日期】2002.05.14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江苏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5O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20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公款8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50000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二、实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O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IO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中,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标准供参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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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