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公安局立案条件是什么?立案程序是怎样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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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如皋市律师 站前区律师 正镶白旗律师 丛台区律师 和平区律师 曹妃甸区律师 复兴区律师 大东区律师 公安机关既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又属于国家的司法机关,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职能。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是判明犯罪是否存在和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决定案件如何处理的第一步,那么针对刑事案件,公安局立案条件是什么,立案程序又该怎么走呢?今天法律咨询网小编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立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存在; 二、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公安局立案的程序 1、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刑事案件公安局立案条件以及立案程序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由于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具有不同的立案标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珠海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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