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总则146条隐藏行为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总则其具有非常有利的约束力,其存在不仅约束人民的行为能力,同时也减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相对于此类问题的了解程度,大家可能不是很熟悉,那么就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民法总则146条隐藏行为是什么这一问题。 一、民法总则146条隐藏行为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146条照搬于《德国民法典》第117条。四审稿中存在的但书规定(但双方均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最终被删除,或以为不应提供一般保护,或以为应于分编作具体规定。该制度虽可能与表见代理、善意取得产生竞合,但仍有广泛的适用余地。就对抗范围及效力,日本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积淀了丰富的学术资料。《民法总则》施行后,对于如何保护通谋虚伪表示下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已经不容回避。对于隐藏行为,亦需整理司法实践案型,以求准确识别认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就是关于民法总则146条隐藏行为的解答。 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实民事总则的相关条例,都是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所规定的,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的更好建设,以及人民更好的发展,生活更加的美好,同时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我们可以从民法总则146条隐藏行为这一条例中,就可以详细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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