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总则第九条都做出了哪些规定 |
释义 |
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对当今的社会上的活动和行为责任都有着较强的法律规范。民法就是约束公民在社会上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法律。那民法总则第九条都做出了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原则被称为“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又称绿色原则,被公认为“对当代民法作出了重大的价值发展,我国民法典因此发展成为更具多元价值的社会化民法典。”“通过这个原则,在民法和环境保护法之间,形成了一种与过去有着重要不同的新的关系,两者之间的体系关联进入到一个新型关系阶段。”那么,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将是今后民法学研究和民事审判乃至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必然面对的问题。 一、绿色原则的价值 一般而言,绿色原则是在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已经非常严重的背景下,把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从传统的公共利益范畴中进行类型化并独立出来的结果。“客观地说,如果要在传统民法资源内回应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可以将生态环境保护解释为公序良俗原则尤其是公共秩序的内涵。但一个问题的现实重要性越高,它在体系中的独立倾向就会越显著”所谓公共利益,“可以解释为‘集体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利益’”。对绿色原则的的理解,不能固守传统的法律主体之人数标准去判断某项权益是否为“公共利益”,如同消费者保护与代表人诉讼等案件,而应当注意到,环境权或者生态权,是一项新型的社会本位下的权利范畴,即使谈到民事权利或者权益,充其量也只是其中的一个侧面。 二、绿色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承载民法基本价值的内在品格和作为一般性规定的外在形式的双重特点,“是所有民法制度应遵循和体现的基本准则,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及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均应遵循”。绿色原则与其他大多数的民法基本原则一样,兼具宣示功能和效力功能。 主要是对我国的环境和绿色发展做出了强有力的介绍。规定我国公民应保持爱护环境,节约能源的总体方针开展相应的民事活动,不等肆意破坏环境,对资源造成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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