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能要求返还吗 |
释义 |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能要求返还吗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属于特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并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真的要转移所有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这种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类似于我国《合同法》第190条、192条规定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但又不受《合同法》第190条、192条的调整。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受合同法的调整。恋爱中的男女,达成结婚的合意后,一方出于结婚目的的财物赠与,在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就不存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综上,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赠与方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属于特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赠与方是可以主张返还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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