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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拘禁罪中“自由”怎么理解?
释义
    张明楷也是赞成“现实自由说”,原因在于,非法拘禁罪是实害犯,拘禁行为实实在在地侵犯了被拘禁人的人身自由和身体活动自由。有这样一个例子清晰地说明了这个理论,甲在房间熟睡,乙将其锁在房间里,如果在此人早上醒来之前,房间锁被打开,就不构成限制自由行为。
    由此,这个理论衍生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身体活动自由以意识活动自由为前提,但只要具有基于意识从事身体活动自由能力即可,不要求具有刑法上的责任能力和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能力,能够行走的幼儿、精神病患者、残疾人等均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有形的方式不难理解,直接约束他人身体,或者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再如,将妇女洗澡时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式,使被害人进入火车车厢后高速行驶,使之不敢轻易跳下车,也是无形的方式。另外,非法拘禁还可能由不作为成立,即负有使被害人逃出一定场所的法律义务,故意不履行义务,也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
    作者——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刘夏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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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0:5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