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播淫秽物品怎么处罚? |
释义 | 一、传播淫秽物品怎么处罚 1、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的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二、对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1、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在下列标准二倍以上的; ①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③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④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⑤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上述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3、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条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需要注意,司法机关受理的淫秽物品案件,应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淫秽物品清单和必要的实物照片,以及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认为需要复核时,可以分别经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由主要办案人员到鉴定部门进行复核。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