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的任务和职能作用有哪些 |
释义 | 一、公证的任务和职能作用有哪些 公证的任务即是国家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这在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公证的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公证的任务是通过公证的职能作用具体体现的。公证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维护经济流转秩序和各种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3)通过办理公证,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4)预防各种经济和民事活动中的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稳定; (5)促进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文化交流,从而保障对外开放的顺利实施。 二、公证的特别程序是什么? 公证特别程序是公证机关在办理特定公证事务时。依照法律规定所适用的公证程序。特别程序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公证事务。公证特别程序主要包括内容: (1)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必须派公证员亲临招标投标,开奖、拍卖活动现场,对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和法律监督。对真实、合法的,承办公证员应当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作成公证书发给当事人。如果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承办公证员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2)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要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1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1名公证员办理,但办理时应有1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遗嘱和公证笔录上签名。 (3)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时,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对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机关可以进行拍卖,然后保存其价款。对超过20年仍无人领取的提存物品,应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4)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协议的,公证处应给予公证;新达成的协议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5条规定的,公证机关应当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