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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拘禁债务人维权不当吃官司,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怎么规定
释义
    【事件经过】
    张某纠集他人将债务人黄某非法拘禁,最终自己因维权不当,从受害人变成了被告。今天从无锡崇安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姚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
    2014年10月,张某的朋友黄某急需资金周转向其借款40万元,并承诺一个星期内归还。张某称,当时手上这笔钱是用来装修店面的,但黄某态度诚恳,出于两人的交情,她就把钱借给了黄某。没想到,十多天过去,黄某迟迟没有还钱的意思。眼看自己的店面正在装修,若现在放弃就等于白白损失了前期投入的资金,张某只得向他人借款,并透支信用卡。期间,虽然黄某陆陆续续归还张某20万元,但最终张某因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官司缠身。
    面对这一系列的“厄运”,张某将此事告诉了母亲姚某,两人便决定一起去找黄某要债。2015年5月,张某和姚某两人来到黄某家,却被告知黄某早在一个月前就将房屋出售了。“卖了房肯定有钱,为什么还没有把钱还给我呢?”张某越想越生气,几经辗转,打听到了黄某的办公地址。
    2015年6月1日,张某和姚某在办公室内找到了黄某,双方因言语不和起了争执。张某的朋友祖某和杨某(均另案处理)前来帮忙。张某提出要去派出所解决此事,黄某不肯,于是张某四人将黄某强行带离办公室。途中,黄某表示其父亲可以把钱还上。考虑到自己只想把钱要回来,张某便要求黄某带路,去找其父亲要钱。
    当晚,姚某将黄某带至偏远的村庄,张某则和黄某的父亲联系要其还款。次日,黄某的父亲归还了张某5万元,但与此同时,他还报了警。当警方联系上姚某后,姚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将黄某带至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也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姚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是共同犯罪。因两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最后,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宣告缓刑。
    该案承办法官胡健蕾表示,近年来,法院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频发,主要是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当事人面对诚信缺失的债务人,常常会采取极端的手段。上述案件中,被告人虽然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合法债务,但其所采取的手段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系法律明令禁止,索债方式不当,触犯了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解读】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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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4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