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持枪抢劫、故意伤害辩护(持枪索要财物并将人打伤,构成抢劫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
释义 |
案情简述 2009年,李某在杭州某酒店内参与赌博,因当天赌博输的比较严重,便向在赌场内做放贷生意的张某借款20000元,并承诺3天还款,后便不知去向。2011年2月10日21时左右,张某在同一酒店内发现李某,并向其讨要欠款,但由于借款时间较长,且无借据,李某便否认存在借款,双方便发生争吵,但当时酒店内围观人员较多,于是张某强行将李某拉上面包车,开至无人处对李某实施殴打,并取出随身携带的自制手枪,逼迫李某还钱。当晚23时左右,李某无奈之下打电话给其表哥,让表哥带钱到事发地点,交钱时民警赶到现场,将张某抓获,李某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同样罪名提起公诉。家属委托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的张会佳律师作为张某辩护人参加庭审。 办案思路及心得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询问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并查阅了涉案人员所有口供,发现本案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结合我国两高关于审理抢劫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张某系为追讨欠款对被害人实施的殴打行为,虽有持枪逼迫交钱的行为,但张某并未多索取除欠款外多余的款项,故辩护人以张某不构成抢劫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1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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