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 |
释义 |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其是一种死因法律行为,因而在遗嘱人死亡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 遗嘱合法有效必须具备以下几点有效要件: (一)订定遗嘱的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五)遗嘱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如:继承人有继承资格,没有放弃或丧失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等。 遗嘱的形式主要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注意的是:自书遗嘱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打印。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口头遗嘱必须是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危急情形下作出的,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危急情形消除后,能够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为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只有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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