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他人收账结果非法拘禁怎么办 |
释义 | 一、委托他人收账结果非法拘禁如何处理 委托他人追收债务的时候,如果被委托人对债务人实施非法拘禁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 作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易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相混淆。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以该债权债务民法意义上真实自然存在为必要),那么一般可以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则一般认定为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正确划分“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别认定。 第二,索要非法债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也就此平息了争论。 三、委托他人催收欠款需要注意什么 (一)委托他人代为催收欠款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很多当事人往往以“本人全权委托×××收取货款”作为委托合同及授权范围的全部内容,对于其他的事项未做任何说明。后续一旦发生纠纷,很有可能使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失。因此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这样便于在催收欠款时债务人对主体的确认; 2、授权范围。很多当事人比较喜欢“全权委托”,但需明确的是,该“全权委托”在法律上视为一般委托,若委托人需要受托人代为处理所有的事项,应当说明为特别代理,并且列举清楚需要代理的事项; 3、催收金额。在委托书中应当写明收取的金额、利息; 4、支付费用的方式。通常约定在收到货款后一定时间内支付给受托人一定的费用。 (二)应当明确授权范围 针对授权范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部分受托人擅自与债务人达成以实物或非现金方式充抵货款的协议,因实物价值的不确定性,或者本身就是滞销产品,由此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在签订委托书的时候,一定要注明受委托人仅有权接受现金的付款方式。另外,对经常发生问题之处,最好作排除性规定,明确受托人无权代理的事项。实践中发现,允许受托人接受债务人的付款后,受托人携款不归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一定要留意。 (三)在委托事项完成后,应当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 在委托事项完成之后,委托人要及时向受托人收回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以书面形式告知债务人已解除委托合同,以防受托人持该授权委托书从事其他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委托他人收债结果非法拘禁如何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委托他人追收债务的时候,如果被委托人对债务人实施非法拘禁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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