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执行人制度 |
释义 | 一、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遗嘱执行人,指的是根据遗嘱人生前指定或法律的规定而执行其遗嘱,以实现遗嘱内容的公民或社会组织。这要求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时首先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继承法可以对遗嘱执行人的资格作出规定;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遗嘱执行人。 二、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指定继承人中一人或数人为遗嘱执行人,或指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法人)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一般情况下以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大致有三种,即遗嘱直接指定、遗嘱委托指定、受理法院指定。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规定可知我国目前只有遗嘱指定这一种方式。本文主要介绍一下另外两种产生方式。 (一)遗嘱委托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委托指定遗嘱执行人是指遗嘱人委托他人为其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指定他人为其委托遗嘱执行人,他人是否接受,需要法律制度规范,否则遗嘱的执行将处于停顿或无序的状态,从而使遗嘱人的遗产不能有效的执行。对此,澳门的民事立法设立了催告程序。按照该催告程序,在催告期内,遗嘱执行人的态度会带来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澳门民法典》第二千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遗嘱执行人之接受得为明示或默示接受。”第二千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拒绝担任遗嘱执行人一职时,须透过向公证员作出意思表示而为之。”这实际上是遗嘱执行人如不明示拒绝,即视为同意接受,这是一种情形。另一种情形与此相反,遗嘱执行人如不明示接受,即视为拒绝。笔者认为我国继承法可以借鉴《澳门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其有权决定是否担任遗嘱执行人;不愿担任遗嘱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受理法院指定遗嘱执行人 在遗嘱没有直接指定或委托指定的情况下,受理法院可以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果遗嘱继承人均无民事行为能力,受理法院则应指定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为遗嘱执行人,以便于遗嘱的执行。 三、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遗嘱执行人在执行其任务时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从而顺利有效的完成遗嘱处分,法律应当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除遗嘱中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2.清理遗产; 3.管理遗产; 4.诉讼代理; 5.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6.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7.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8.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遗嘱继承的有关规定了。因为遗嘱是人死之后的嘱托,这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就是比较重视的一件事情。那么在现实中也还是要对遗嘱的执行进行法律保护的。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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