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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诉后能否再起诉吗?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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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案件的发生过程可以是非常简单,也可能会错综复杂。案件发展到一定程度,可能就会引起各种法律纠纷,部分事件可能经过私下沟通调解达成一致,也许纠纷化解。这就会涉及到案件起诉和撤诉的问题,撤诉后能否再起诉?下面法律咨询网的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情况是不同的。下面就这三种诉讼中的撤诉后在起诉的相关规定分别作出阐述。
    1、民事诉讼中:
    (1)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高院解释) 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117条: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自诉案件:第188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上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所以会有如此不同的规定(民诉中一般受理,刑诉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
    3、行政诉讼中(高院解释):
    (1)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民诉中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一般受理。刑诉中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不过,要记住三大诉讼法各有一个例外。
    总之,撤诉后是可以再次进行起诉的,当然有特殊的情况,法律中有特殊的规定大家可以参考上文中的内容。涉及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诉讼中,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情况都各有不同。要是在诉讼中,遇到其他复杂问题,最好找专业人士咨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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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2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