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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奸罪是真正的身份犯吗
释义
    强奸罪是真正的身份犯吗
    一般而言,犯罪之成立,与犯人之身份无关,但在若干情形,法律将“身份”或“其它特定关系”规定为构成要件或为刑罚加减或免除之原因者,此种犯罪称为“身份犯”。反之,刑法上多数犯罪,原则上于行为人之资格并未设限,即为“非身份犯”,又称“普通犯”。
    虽然说具体的强奸罪只能由男性来实施,即实际的强奸行为仅能够由男性针对于女性来实施,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为强奸罪。”刑法理论界据此对强奸罪的通说的解释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根据立法时的社会背景来看,当时的“性交”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在当代的话,同性之间也可以进行),因此强奸的直接行为人只能是男人。但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女性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可以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并且可以构成间接正犯。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强奸罪罪名成立和犯人的身份是没有关系的,所以不属于身份犯,强奸罪应当为普通犯,这一般是由男性来实施的,在强奸罪中也会有女性构成抢劫罪,但是应当属于叫教唆犯。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法律咨询网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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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