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妈妈更改儿子姓名父亲可不可以拒付抚养费 |
释义 | 张-林的父母于1996年离婚,父母离婚后他一直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亲刘-明每月给张-林抚养费70元。1998年10月10日经法院调解,抚养费增加到每月100元。 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其父亲每月给付的10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现在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的一半,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其父亲增加给付抚养费120元和承担教育费二分之一。 张-林的父亲辩称,他与孩子的母亲离婚时孩子的名字叫刘-强,他并不知道张-林是谁。如张-林是自己的子女,则必须把名字改成刘-强,然后再付抚养费。 顺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林父母离婚后,张-林母亲擅自变更张-林姓名不妥,但张-林仍是被告刘-明之子,被告刘-明应当对原告张-林尽。根据原告当地同等学校和基本生活情况,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名字为化名)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