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什么情形 |
释义 | 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继子女没有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没有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这种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彼此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姻亲关系。该种关系也称“名分型”。 2、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抚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母负担,并没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也没有受到继父或继母的抚育。这种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彼此不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仍属于姻亲关系。 3、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由继父或继母给付全部抚养费或分担部分抚养费,或者抚养费主要由生父或生母提供,但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顾与抚育。这种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相互形成法律系,即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4、继父或继母经生父母同意,在依法办理收养关系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与没有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收养成立之后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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