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有不法原因给付因素时如何辩护 |
释义 | 诈骗有不法原因给付因素时如何辩护 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考生信息,打电话推销宣称“考试保过”、“有内部资料”、“考后能提分”等,骗取全国上千考生共5000余万元。昨日,新京报记者从海淀分局获悉,警方打掉一个借“办学”诈骗的家族式团伙,目前30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近期,海淀警方接到多起考生报案,称万喜基业教育培训机构(简称万喜公司)等,以办学为名骗钱。考生表示,对方不知通过什么途径获取自己资料,得知要报考消防工程师证或一级建造师证,推销培训并称“免试保过”,交钱后发现上当。海淀警方成立专案组调查。办案民警介绍,以万喜公司为主的5家公司,通过不法途径获取考生资料,打电话给考生谎称交钱保过,与考生签订“考试保障书”,并进行考试培训。 因万喜公司的工商登记等手续材料正规齐全,规模很大,很多考生实地参观后,就放松了警惕,从而上当受骗。“由于报名、考试与结果公示周期较长,导致诈骗周期至少有两年时间。”民警表示,到了出考试结果时,考生发现自己根本没通过,找到培训公司被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有人选择报警,有人则吃下这“哑巴亏”,如果遇到个别十分难缠的事主,公司则会安排“售后服务人员”,按比例退还部分报名费。5月10日,警方对涉案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部分骨干成员开展集中抓捕。经工作,以关某等4人为首的30名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在公司无任何考试服务资质情况下,通过电话推销等手段虚假宣传,骗取各地考生交纳巨额培训费或考试保过服务费。初步统计,涉及事主1000余人、涉案金额达5000余万元,警方已核破案件20余起。考生少则被骗8800元,多则被骗2.8万元,且以外地考生为主。目前,30名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在我国对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中,一些被欺骗者出于自身不法的目的而处分财产,由于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故在法律上得不到认可和保护,反之欺骗人却基于被欺骗者的行为实际性的获得了相应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行为人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是否成立诈骗罪,理论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应成立诈骗罪,在日本肯定说是理论界的通说。 肯定说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法制统一并不说明刑法需要和民法完全一样。不法原因给付人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并不说明在刑法里也对其不进行保护。刑法和民法有着不同的机制和功能,民法的目的是调整具有平等关系的私人之间的利益,而刑法则以法益的保护为其机能,从刑法本身的角度做一个客观实在的论断,就是要看是否有需要刑罚制裁的损害法律利益的行为存在。第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没有对给付人进行财产处分的动机进行要求,只要是行为人实行诈骗行为导致给付人进行财物处分,进而行为人取得该财物使得不法给付人财产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即可成立诈骗罪。第三,在地下违法交易场合所使用的诈骗手段与通常的场合并没有什么差别,相应的,即便作为地下违法交易,如果用欺骗对方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使对手交付财物从而侵犯其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也就没有不适用刑法的理由。否定说论者则认为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否定论者认为对于在民法里非法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刑法也不需要对其予以保护。 其一,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而被害人却罔顾法律尊严继续为之,其本身就不尊重法律,为何又用法律来保护他,同时也为了实现取缔这些违法行为的目的,应将该财物划在法律保护的界限以外。其二,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及财产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并未受到损害,因此此时诈骗罪无从成立。由此认为,骗取不法原因给付物的,不能构成诈骗罪。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些被欺骗者出于自身不法的目的而处分财产,由于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故在法律上得不到认可和保护,反之欺骗人却基于被欺骗者的行为实际性的获得了相应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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