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标的侵权与违约可以同时进行审理吗? |
释义 | 一、诉讼标的侵权与违约可以同时进行审理吗?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不能在一起诉讼中同时适用,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事先也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现侵权责任竞合的究竟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其他请求权,应当按照请求权人有利于自己了利益的选择为之。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果受到侵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也允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产品制造人提起侵权之诉。这说明了合同之外的当事人,向合同的参加者提起诉讼,只能提起侵权之诉而不能提起违约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6条和126条的相关规定,合并审理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况下: 1、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条是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共同诉讼大致有以下六种类型: (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 (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 (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 (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 成立普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这些诉讼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并且本法院都有管辖权; (2)这些诉讼必须都能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2、第三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条是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属于广义的当事人范畴。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另一个法律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 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固然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则是出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判决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某种法律义务或责任,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依照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当事人如果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后可以向法院进行直接诉讼。如果发现对方有违约情况的发生的话,那么只能够首先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来进行确定如何赔偿。如果没有对赔偿做出明确的规定的话,那么只能够进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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