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刑事赔偿的主体有哪些 |
释义 | 一、刑事赔偿的主体有哪些 刑事赔偿是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应负的一种赔偿责任。 刑事赔偿的主体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下列范围: (1)行使国家侦查权的机关,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 (2)行使检察权的机关即人民检察院: (3)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即人民法院; (4)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即执行刑事判决的监狱管理机关。 二、可以请求刑事赔偿的情形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刑事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在自收到赔偿申请的两个月以内执行赔偿。赔偿请求人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书后即应执行。 三、不能请求刑事赔偿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活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司法机关或者司法工作人员损害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而这样的情况下其实就可以委托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国家赔偿。不过要注意,在申请赔偿的时候应该向哪个机关提出,并且有一些情况下是明确规定了不能申请赔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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