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众所周知,现在的国家政策越来越好,对公民的保护义务也越来越强,从而推出的刑事诉讼法也让公民感到了很强的意识感,国家也响应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那就一定要学习一下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基本原则?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基本原则? 它的作用是从程序上保证作为实体法的刑法的实现。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问题,而当犯罪事件实际发生时,就必须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查明犯罪人及其罪责并加以惩罚,否则,刑法就不能发生实际作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后者必须与前者相适应,并体现同样的精神。正如马克思说的:“实体法……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 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为维护剥削制度、维护少数剥削者的利益服务的,是对广大劳动人民实行专政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的体现,是为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服务的,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不同社会制度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不同类型的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特征。奴隶制、封建制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什么基本原则,但贯串着下列的特征: ①司法不独立。各级行政官吏兼行司法职权,专职法官审判时也必须听从行政长官或封建领主的命令。国王或皇帝是最高裁判者。 ②维护公开的阶级不平等和等级特权。在古罗马的刑事诉讼中,奴隶没有参与诉讼的权利;奴隶无权充当控诉人;奴隶犯了罪,不需要进行审判就可以由奴隶主直接加以杀害和惩处。奴隶也不能出庭作证,需要奴隶作证时,先在预审中对他进行拷讯并制作笔录,然后在法庭上加以宣读。中国古代的唐律规定:对享有“”特权的贵族、官僚和社会上层分子,审判时不得进行拷讯,“违者,以故失论”(《唐律疏议?断狱》“八议请减老小”条)。 ③诉讼的残酷性。特别是在封建君主专制时期,被告人被视为有罪的人,没有权,受到野蛮的刑讯和折磨。 资产阶级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按照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平等的观点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主要有:司法独(见),,被告人有辩护权,,,,言词原则,等。这些原则与封建诉讼的公开专横相比较,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但主要是适应资产阶级的需要,对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则是虚伪的。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也基本上规定了上述原则,但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实行,实际上实行的是法西斯统治,特别是在政治案件中,通过特务横行、非法审判和颁布一些特种法律,使这些原则根本不能实现。 苏联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人身不受侵犯原则,公民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一律平等,审判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诉讼使用,法院审理公开原则,保证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等。 根据规定,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审判公开;保证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等等。这些基本原则体现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可以保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准确地、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并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诉讼法也对我们大家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如果你你没有犯错而冤枉了你,你就完全可以提出上诉,让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公民在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法律也秉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去对待每一个公民。因此,我们一定也要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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