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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诉法关于存疑不起诉的规定有哪些
释义
    一、刑诉法关于存疑不起诉的规定有哪些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因此,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对于事实仍未查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二、决定存疑不起诉注意事项
    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对于存疑不起诉应当注意的是,只有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疑不起诉的必要条件,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既可以防止放纵犯罪分子,又可以防止久侦不决、久押不放的现象,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一些法定不起诉的条件和其他情况都是不一样的,而在诉讼法中对刑事案件存在疑虑的,那么检察院也会决定不起诉,就很有可能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要找到确切的证据才能正常的进行起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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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5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