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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做无罪辩护需要说量刑意见吗
释义
    一、做无罪辩护需要说量刑意见吗?
    做无罪辩护时量刑意见可说可不说,辩护人可以自己决定。由于定罪权是在法庭而不是律师,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并不是百分百得到法庭的采纳,尤其是在目前我国无罪判决率极低的情况下,如果律师作无罪辩护时,不对可能存在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发表意见,则可能在法庭作有罪判决时,会忽略掉一些本来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这实际上是不利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基于这样的现状,我国法律在制度设计上,实际上是允许做无罪辩护时有发表量刑意见的这种辩护方式的存在的。
    当然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适用这样的辩护方式,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采用什么样的辩护方式,需要结合案情进行慎重地考虑,否则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第十三条: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庭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针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实质性问题进行辩论。
    6、《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四十四条:
    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对定罪事实进行调查后,可以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被告人认罪或者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
    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二、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法定事由
    1、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2、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了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3、被告犯罪行为证据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4、办案机关程序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真实与公正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出现差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应坚决予以否定。
    5、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6、刑法不予追究
    有些行为,虽然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但由于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想必普通民众也应该知道,无罪辩护和量刑意见本来就是相反的,如果辩护人及犯罪嫌疑人坚持认为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就不存在着可以被法庭量刑,但是辩护人同时又提出量刑意见可能是自相矛盾的。因此,这就需要辩护人根据案情谨慎的选择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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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