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的处罚有哪些 |
释义 |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现代化的发展,几乎随处可见建筑工程的存在,写字楼、房地产、桥梁等等,每项建筑工程的最终完成都需要经过验收合格的考验,只有质量过关才可以拿来使用,那么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的处罚有哪些呢?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的处罚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所以,建筑工程的每一步都必须严格达到标准,这样才不会担心过不了验收这一关,不用遭受处罚,民众也不会因为“豆腐渣”工程而受到牵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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