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购令致交易房屋无法过户,一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吗 |
释义 | 案例简介:限购问题引纠纷,卖方拒绝履行合同 2016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2016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系争房屋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310万元,双方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付清首付款93万元,但是被告却拒绝配合进行房屋过户,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不同意继续履行,原告签订买卖合同时不满足在上海的购房条件,是限购的,被告没有理由配合原告规避限购令。 法院判决:过户日原告已具备购房条件,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确实签有购房合同,对房屋交易的一系列事项作出约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通过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所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二版)就系争房屋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之后为了进行过户,双方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对部分合同条款如过户时间、交付时间作出了不同于此前合同的约定,应视为双方对已成立合同关系内容的部分变更,原被告就合同履行的细节应该按照双方最后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二版)进行。 被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在于原告限购,对此,本院认为,通过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种种表现来看,原告已经充分注意到自己作为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房要需符合相关的政策要求,而原告的社保记录从双方约定的签订网签版合同、过户时间来看也符合通常意义上的理解,但由于交易中心对政策做了释明之后原告和被告重新签订了一份网签版本的买卖合同,对过户时间做了变更,对此被告也是予以配合并未提出异议,而且就第二版合同约定的时间上看也不存在故意规避限购政策的意思表示。 律师说法:因限购令致使房屋无法过户,可以解除合同吗 因限购令引发纠纷,是我们在房屋交易中现在经常会遇到的问题。遇到限购令纠纷我们该如何解决。对此,律师表示: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而上述案例中为什么法院会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呢?这主要是因为是根据原告提供的社保记录,截止到约定的过户时间,原告已经具备了购房资格,不存在故意规避限购政策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综合上面的介绍,在购买房屋时,要对房屋过户问题进行详细约定,以免发生纠纷。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因限购令致使房屋无法过户怎么办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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