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不批捕意见书是什么? |
释义 | 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立案侦查的*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现已移送贵院审核批捕。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家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起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与办案机关进行了沟通与交流,现向贵院提出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如下: 1、*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从犯,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法释〔2006〕1号)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查明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其从事盗窃自称有三次但查实只有一次,涉案金额5000元数额不大,案发后积极供述全部盗窃事实且愿意退赃,而且属于从犯在盗窃中其次要作用,建议贵院从挽救与帮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2、*某某属于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对其从宽处理有利于未成年人自身健康成长。 *某某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对于工厂内的废旧物品误以为是废弃物品,帮助别人拉到厂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种误解产生的错误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予以挽救。*某某严重缺乏社会经验,又是远离家人从云南山区独自来到广东务工,其盗窃的主观恶意不大,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方式弥补工厂损失。*某某一旦因为盗窃被批准逮捕甚至被判有罪,不仅有损工厂的社会形象,而且不利于*某某自身的发展进步,不作刑事案件处理更是对其本人的挽救与对工厂的回护。法理无外乎人情,建议贵院从对嫌疑人的同情与爱护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综上所述,嫌疑人*某某是一位刚刚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出于误*盗窃工厂废旧物品,主观恶性不大,请求贵院出于对未成年人的挽救与爱护出发,充分考虑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精神,不予批准逮捕。 此致 **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O一*年**月**日 对于未成年人不予不批捕的意见,首先是针对其所犯罪行并不是很严重,自身没有判断能力,也是基于对未成年的人的相关保护做成的决定,如果律师认为此次案件本身并不严重可以向法院提供未成年人不予批捕的相关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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