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不批捕监督方法是否有规定 |
释义 | 一、关于不批捕监督方法是否有规定? 关于不批捕的监督方法是有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刑诉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二、不批捕或不予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1、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 (1)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行为人自愿、合法,而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既然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要由人民检察院来监督,那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自然也有上一级单位进行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的关键是要从司法机关的内部做起,不能绝对的排除在符合批捕条件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就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但同级之间的司法部门,最起码本地公安机关并没有监督本地人民检察院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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