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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视居住之后取保候审吗
释义
    一、监视居住之后取保候审吗?
    监视居住之后一般不会再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规定,理论上讲,公安机关也不应当在监视居住到期后再进行取保候审。但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对此没有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安机关在监视居住到期后又进行取保候审,就是因为六个月监视居住期满,案件还没有侦查完毕,如果不改为取保候审,就应当放人了。所以又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理论上讲对嫌疑人没有什么不利的预示。
    二、监视居住最新规定的条件是什么?
    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第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一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二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在正常情况下,司法机关应该在法定的监视居住期限之内收集足够定罪的证据,否则的话,司法机关也不能一直变相的监督犯罪嫌疑人的生活,无论是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对人身自由相对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只不过,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可能也存在着这样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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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