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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释义
    一、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发生当月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名册(缴费大厅负责人签字盖章)
    (4)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5)住院的提供住院证明、医疗证明书、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门诊检查的需要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包括B超、X光、CT、核磁共震等);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包括住院用及门诊);
    (7)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须提供《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
    (8)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继续治疗确认书》原件;
    (9)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
    (10)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11)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12)参保单位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间30日的,须提交《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1、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能够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现实生活中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以下情形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享受工伤待遇的必备条件之一,但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提供的资料也因人而异,不过,工伤认定书这肯定是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享受工伤待遇也并非必须参加了工伤保险才可,没有工伤保险的,应该享受到的所有的待遇全部都和用人单位索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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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