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羁押两个月满了怎么办 |
释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需要延长羁押时间的,需要经有民检察院的批准。 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最长期限是七个月,其中正常的2个月,上级检察院可延长1个月,省检察院可延长2个月,可能被判10年以上的案件,省检还可以延长2个月。 全国人大还可以无期限延长。实践中还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规定,补充侦查的规定,都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的期限延长。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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